关于更新《消费金融业务推广合作协议条款》的公告
尊敬的商家: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消费信贷服务,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捷信”)在现有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模式(线下业务、O2O业务)下新增线上业务:即消费者使用捷信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从入驻捷信合作伙伴商城平台的商家购买商品,并由商家通过物流将商品邮寄给消费者。为此,捷信更新了与商家的消费金融业务推广合作协议条款(“条款”),从而进一步扩大与商家的业务合作场景。
已经与捷信建立业务合作的商家,其与捷信现有合作关系保持不变,商家亦可与捷信联系增加分期商城线上消费金融业务合作。
请商家仔细阅读更新后的条款,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捷信联系。如果商家继续选择与捷信合作的,视为同意并接受更新后的条款。
条款于公布日立即生效。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7 日
消费金融业务推广合作协议条款
版本号:202008_V4
鉴于: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捷信”)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愿意通过与商家合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商家愿意与捷信合作,使其消费者能够获得捷信的消费信贷服务;双方认知到捷信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是一种普惠金融业务,必须通过全国范围内数量庞大的合作商家向消费者提供,基于信任关系,双方认为简化合作的签约流程是可行且必要的,能够提高合作效率,降低合作成本。
双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签署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
(1)捷信在其捷信商户网站上发布《消费金融业务推广合作协议条款》(下称“条款”)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捷信业务操作指引、捷信现在及将来发布的各类规定、政策和流程,如有),商家在阅读、理解并同意前述条款及附件的前提下,在《合作申请函》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递交给捷信代表签名(不表示捷信接受申请),由捷信代表将签名后的《合作申请函》以扫描或电子照片的形式向捷信业务系统提交,原件由商家保存(如原件丢失或商家出示的《合作申请函》与捷信保存的扫描件或电子照片文件内容不符,以捷信保存的内容为准);或
(2)捷信在其捷信商户网站上发布《消费金融业务推广合作协议条款》(下称“条款”)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捷信业务操作指引、捷信现在及将来发布的各类规定、政策和流程,如有),商家在阅读、理解并同意前述条款及附件的前提下,在《合作申请函》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以扫描或电子照片的形式通过商家在《合作申请函》中指定的邮箱发送至捷信指定邮箱,原件由商家保存(如原件丢失或商家出示的《合作申请函》与捷信保存的扫描件或电子照片文件内容不符,以捷信保存的内容为准)。
捷信向商家发出合作申请批准通知时,商家与捷信的《消费金融业务推广合作协议》(下称“本协议”)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由商家发出的《合作申请函》、本条款及附件(如有)共同构成。
本条款包含四个部分,即通用条款、普通消费金融业务合作的特别条款、捷信惠购消费金融业务合作的特别条款、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合作的特别条款。商家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的条款。商家与捷信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即视为商家已经阅读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消费金融服务:指捷信及其合作方通过商家的合作门店或其他方式与消费者签订贷款合同发放消费贷款及提供相关客户服务的业务。
1.2 合作门店:指商家和捷信同意向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门店;如有门店非属商家所拥有,商家仍按照本协议为该门店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视同该门店为商家所有,本协议也称之为“商家门店”或“其门店”。
1.3 商品:指商家向使用捷信消费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出售或提供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品(如不得出售房屋或汽车)或服务。商家出售的商品应符合其向捷信申报的商品经营范围。
1.4 通知:指捷信向商家发出的与合作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合作申请批准结果、合作门店信息及其他合作事宜确认、捷信商户网站、捷信金融商家APP(“商家APP”)的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促销活动内容确认。通知的方式可为以下任一种:
(1) 向商家注册地址快递纸质文件;
(2) 向商家通过《合作申请函》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邮箱发送电子邮件;
(3) 向商家通过《合作申请函》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
(4) 通过捷信商户网站、商家APP(统称“捷信商户平台”)发送信息或公告。
1.5 套现:指通过虚构商品交易、虚开商品价格等方式获得消费贷款,或申请捷信贷款购买商品的真实意图并非日常使用该商品,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将商品转换为现金,或采取其它违法或虚假的手段套取现金的行为。
1.6 欺诈:指利用误导性、不实的或伪造的信息资料等欺骗手段来申请捷信贷款的行为,或者其他与消费金融服务相关的不诚实的可能给捷信和/或其合作方带来损害或损失的行为。
2. 合作内容
2.1 双方合作推广消费金融业务,互利共赢:商家向在其门店购物或通过移动终端(如“捷信金融APP”)、捷信合作伙伴平台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推广捷信的消费金融服务,捷信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提高商家的销量。
2.2 商家同意捷信可免费使用其门店内的营业区域并向商家的客流推广消费金融服务,商家应确保给予捷信醒目的位置,以便于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2.3 合作门店及其合作模式以捷信审核同意的为准。双方理解并知晓,在本协议下,捷信与商家的任一合作门店均可能存在普通消费金融业务、捷信惠购消费金融业务、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之一种或多种业务合作模式并存的情形。
3. 贷款本金的结算
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消费者利用捷信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购买商品的,捷信通常会在商家按照捷信的流程要求和条件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后的一(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本金支付至商家在《合作申请函》中载明的结算账户。
3.2 在分期商城线上消费金融业务合作中,捷信通常会在收到平台方同步的发货通知且核对无误后的一(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本金支付至商家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3.3 捷信向商家指定账户付款即表示捷信已履行支付贷款本金的义务。
4. 促销和广告
4.1 在合作期间,捷信可自主决定开展促销活动。如捷信在开展促销活动前将相关促销活动方案告知商家,商家一旦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通过商家APP进行确认)同意参与促销活动的,不得中途退出促销活动,且应按照促销活动方案和捷信统计的参与促销活动的合作门店发生的相关贷款额向捷信支付服务费。
4.2 商家开展或与任何第三方合作开展与捷信消费金融服务有关的任何营销活动之前,应与捷信沟通,并经捷信事先书面同意。
4.3 在前述促销活动中,如有任何捷信认为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无论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影响捷信利益,捷信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该商家参与捷信的促销活动,或该商家应立即按照捷信的要求停止其单独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的涉及捷信消费金融服务的促销活动,直到商家提供相关证据且捷信书面许可该行为。即使捷信许可该行为后,捷信暂停该商家参与捷信促销活动或要求该商家停止促销活动不构成违约,不对此承担责任。
5. 商家的权利义务
5.1 商家应确保其商品符合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从事许可经营的,应在法律法规许可或许可证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5.2 商家确保消费贷款仅用于支付贷款合同中注明购买的商品的价款。
5.3 商家应提供或在贷款合同中填写真实的商品售价及商品信息(如产品型号等),并确保按照贷款合同上标明的自付金额向消费者收款。
5.4 商家应向消费者交付与贷款合同信息一致的商品,不得支付现金或扣留商品。
5.5 商家应将消费者利用消费金融服务购买的商品直接交付给消费者本人或送至消费者本人指定的地址。商家将商品送至该指定地址时应核对收货人身份,并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商家委托第三方运送商品的,应确保该第三方履行与商家同样的义务,否则视为商家违约。如果商品为非及时交付类的,商家应与消费者就商品的交货方式、地点、时间以及收货人等信息予以明确,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否则由商家承担相应责任。
5.6 商家应对销售的商品负完全责任,不得销售侵权或假冒伪劣商品。如果消费者对商品有争议,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而不牵涉捷信;如果消费者由于商品问题拒绝向捷信偿还贷款,商家应向消费者澄清捷信不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负责。
5.7 商家承认,在与捷信合作过程中共同防范风险和控制欺诈非常重要,因此商家保证其门店和雇员会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其雇员违反本协议约定,商家应及时通知捷信,并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或捷信的要求对该违规雇员进行处罚。
5.8 商家应对其门店和雇员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
5.9 商家不得以虚构的或不真实的商品交易与消费者串通获得捷信贷款,不得参与任何套现活动,或支持或容忍该等活动。商家应确保其雇员不得从事或参与套现、转售利用贷款所购商品或任何其他欺诈性的活动。商家知晓在商家门店发生的与消费金融服务有关的任何欺诈、套现活动或其他可疑行为后应立即通知捷信。
5.10 商家及其门店和雇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5.10.1 参与、帮助、同意或容忍任何欺诈或套现活动;
5.10.2 单独实施或参与、帮助、同意或容忍消费者或其它第三方(如中介人员或机构)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包括提供临时或他人的电话号码作为消费者的联系电话)、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伪造材料申请贷款或套现;
5.10.3 单独实施或参与、帮助、同意或容忍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介人员或机构、返利平台等)以低价、以旧换新、购物返现、拉人返现、代替消费者偿还贷款、谎称贷款无须偿还或其他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申请贷款;
5.10.4 实施任何引人误解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公众产生印象认为商家收取的自付金额以外的任何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与捷信贷款有关;
5.10.5 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包括向消费者交付与贷款合同所记载的不一致的商品);
5.10.6 将非本门店的交易冒充成本门店的交易办理捷信贷款,或者将本门店的交易冒充成其他门店的交易办理捷信贷款;
5.10.7 其他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致使捷信遭受与此相关的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5.11 商家应对其在本合作中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捷信。
5.12 若捷信怀疑商家门店或其雇员涉嫌上述第5.10条中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或消费者主张未收到商品,商家应在收到捷信书面通知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向捷信提供相关证据(如商品的进出货单据、物流凭证、消费者支付首付款的单据、银行交易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或其他相关信息,以证明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关系是善意真实存在的。同时,捷信有权暂扣本交易项下的款项(本协议所称款项,包含贷款本金),若已经支付,捷信有权从应向商家支付的其他款项中扣除该项交易下已经支付款项,直到商家完整提供捷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且捷信确信该交易关系是善意真实存在的。
5.13 商家应确保其向捷信所提供的文件、信息、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发生客户投诉、行政机关机构调查、诉讼等事项时,商家应按照捷信的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且加盖商家公章的纸质复印件。若相关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应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捷信,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商家自行承担 。
6. 捷信商户平台使用说明
6.1 捷信批准商家的合作申请后,会向其在《合作申请函》中指定的业务经办人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商家登录捷信商户网站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商家可登录捷信商户网站修改初始密码。
6.2 捷信金融商家APP:是捷信所开发的、提供给合作商家在与捷信消费金融业务合作中使用的移动端应用软件,亦称“商家APP”。 捷信批准商家的合作申请后,其相关人员(如业务经办人、门店经理、收银员)可下载商家APP并使用其向捷信提供的手机号进行账户激活后,方可使用该商家APP开展相关消费金融业务的合作。商家使用商家APP的,还需遵守《捷信金融商家APP使用协议》。
6.3 商家应妥善保管捷信商户平台用户名、登录密码,在登录账号下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商家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以捷信系统记录的为准,并作为处理业务的有效凭据。商家及其相关拥有登录账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擅自转让、披露及/或授权他人使用该等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等由商家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消费者、捷信或任何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且捷信有权立即终止商家使用该等账户。
6.4 捷信有权单方面变更、调整捷信商户平台的使用条件和商家的使用权限,并尽可能及时通知商家。若因商家未能满足捷信要求的条件,从而无法使用捷信商户平台,捷信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7. 捷信的权利和义务
7.1 捷信保证所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7.2 捷信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消费者的贷款申请和/或决定预先批准给消费者的消费贷款使用限额。
7.3 对于商家应付给捷信或其合作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损失、赔偿或违约金等,捷信有权从应付给商家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7.4 捷信有权要求商家提供3C等数码产品的识别码(如IMEI、MEID、UUID 等),如商家提供的识别码与消费者反馈不一致的,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商家承担,如给捷信造成损失的,捷信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7.5 双方理解并同意,捷信有权基于商家门店的合作业绩以及自身业务调整、监管要求或风险管控的需要,自主暂停、终止向商家门店提供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产品;暂停、终止与商家全部或部分门店的任一消费金融业务合作模式的合作关系。
8. 知识产权及保密
8.1 捷信以各种媒介形式传送的文件信息资料都有可能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该等知识产权始终属于捷信。商家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按照经捷信书面同意的方式使用捷信的公司名称、商标、标识等。未经捷信书面同意,商家无权使用捷信的公司名称、“捷信”商标(包括其英文“Home Credit”)、捷信标识、标语或其他捷信信息。本协议终止5个工作日内,商家应返还捷信提供的含有捷信知识产权的文件或及时予以销毁。
8.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已取得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而获知的对方、对方客户及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若一方违反本条规定,对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履行其保密义务。
9.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赔偿由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等所有费用。
9.2 商家或其雇员有本条款第5.1-5.10条所列任一违约行为,商家应赔偿捷信(包括根据贷款合同提供消费金融相关客户服务的主体)所遭受的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就该笔贷款应向捷信偿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捷信支付的与此相关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并且每出现一次欺诈、套现活动或上述违约行为,商家还须向捷信支付相当于该次欺诈、套现活动或违约行为所涉贷款金额的50%的违约金。基于对消费金融服务提供纯信用消费贷款的特点的理解和商家在消费金融业务过程中的关键作用的认知,为避免混淆,双方同意,在捷信合理确信商家发生前述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一旦违约行为所涉贷款发生逾期,即视为捷信已因商家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9.3 考虑到调查和证明商家违约行为的实际困难,商家及捷信均同意按照以下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损失和违约金问题:如果捷信有合理原因认为:(1)商家或其雇员有违约行为,(2)捷信因商家原因而遭受损失,或(3)商家应向捷信支付违约金,则商家同意按照捷信计算和要求的数额无条件立即支付损失和/或违约金;如商家不同意该要求或数额,应在支付该数额后,向捷信提出异议和证据,如商家能证明捷信计算或要求存在错误,捷信承诺及时将商家不应支付的数额返还商家。
10. 协议的终止
10.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七(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下全部或部分门店的任一消费金融业务合作模式的合作关系。但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合作中,商家暂停或终止分期商城部分或全部门店合作的,须提前35日通知捷信。
10.2 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约定义务,且未能在守约方要求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下全部或部分门店的任一消费金融业务合作模式的合作关系。如果商家或其雇员从事了或捷信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从事了上述第5.9、5.10条中规定的任一项行为,捷信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下全部或部分门店的任一消费金融业务合作模式的合作关系。
11. 协议的构成和变更
11.1 本协议包括《合作申请函》、本条款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操作指引及捷信现在及将来发布的各类规定、政策和程序),前述文件均已经或将会在捷信商户平台发布。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为了更快捷有效地应对市场变化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消费金融服务,捷信有权对本条款及其附件进行修订或变更,该等修订或变更一旦公布于捷信商户平台即自动生效(如果在捷信商户平台上发布的文件规定该文件在较晚之日生效,则以该规定为准)。捷信商户平台的发布行为视为对商家作出通知,商家应不时查阅捷信商户平台。捷信可选择采取合理方式将该等修订或变更提前告知商家,比如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告知或单独发出告知。如果商家不同意前述修订或变更后的条款和附件,应立即终止与捷信合作,并向捷信送达终止通知。如商家在前述修订或变更后的条款和附件生效后继续与捷信合作,则视为商家接受前述修订或变更后的条款和附件。
12.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1 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2.2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天津市和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3. 其他
13.1 未经捷信事先书面同意,商家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13.2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命令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或决定认定无效,其他条款继续具有完全效力。
13.3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捷信向商家发送的纸质书面通知,按照商家的注册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捷信商户平台公告或发送站内信、向商家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情况下,发送当时即视为送达。
13.4 本第一部分通用条款适用于商家和捷信之间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消费金融业务的合作。
第二部分 普通消费金融业务合作的特别条款
14. 定义
14.1 普通消费金融业务:指捷信及其合作方仅针对消费者的单笔固定金额的贷款申请逐笔批准并按照该固定金额向消费者发放消费贷款的消费金融服务。在本业务模式下的商家门店类型为“普通合作模式门店”。
14.2 销售代表:指由捷信指派在商家门店向消费者推广捷信消费金融服务,为消费者提供贷款咨询、协助办理贷款申请等服务的人。捷信有权自行指派销售代表并决定销售代表何时在商家门店推广消费金融服务。
14.3 直贷顾问:指捷信与商家协商确定由商家指定在商家门店向消费者推广捷信消费金融服务,为消费者提供贷款咨询、协助办理贷款申请等服务的人。
15. 业务操作流程
15.1 消费者通过销售代表或直贷顾问申请贷款。
15.2 销售代表或直贷顾问将消费者的贷款申请上传至捷信后台。
15.3 捷信后台审核贷款申请并回传审核结果。
15.4 贷款申请获批后,消费者在线阅读并签署贷款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申请表、消费信贷合同条款、借款人须知)。
15.5 销售代表或直贷顾问将签署结果反馈给商家,消费者将贷款文件所载自付金额支付给商家(如有)。
15.6 商家向消费者开具所购商品的单据及发票并交付商品。
15.7 捷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商家支付贷款本金。
16. 商家的权利和义务
16.1 商家同意捷信在其门店的营业区域向消费者推广消费金融服务。
16.2 商家同意捷信在其门店内安装或放置合作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并保障其安全,同时为捷信提供电源、互联网宽带等接入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16.3 商家同意捷信在门店陈列广告物料,具体陈列位置可由双方根据门店实际情况沟通确定。
16.4 商家应确保为捷信销售代表提供便利且安全的工作环境。
16.5 商家应确保为捷信销售代表提供了解商家门店商品、销售政策的便利。
16.6 商家应告知捷信销售代表消费者的信贷需求,以便向消费者介绍适合的贷款产品。
16.7 其它双方根据门店实际情况约定的服务及/或便利。
17. 由商家所指派的直贷顾问的权利和义务(本条仅适用于捷信直贷)
17.1 商家应向捷信书面提供拟指派的直贷顾问的信息和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以及捷信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捷信有权拒绝商家对直贷顾问的指派。
17.2 捷信有权根据直贷顾问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或其他可能影响推广捷信消费金融服务的原因要求更换销售代表。如果捷信要求更换直贷顾问,商家应在收到捷信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直贷顾问。如果直贷顾问终止与商家的劳动关系,商家应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捷信。如果因其他原因需更换直贷顾问,商家应及时指派新的直贷顾问并取得捷信同意。
17.3 捷信与商家共同确认,商家指派的直贷顾问的行为不代表捷信。商家确保在与捷信开展消费金融服务合作的过程中全力向各相关方澄清该点。
17.4 捷信应向直贷顾问提供与推广消费金融服务有关的业务培训,包括回答消费者询问、处理消费者申请、防范风险及欺诈等,以便帮助直贷顾问正确及高效地履行其职责。
17.5 直贷顾问应如实向消费者解释贷款合同、消费贷款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条款的涵义,不得误导消费者。
17.6 在处理消费者的贷款申请时,直贷顾问应尽量从消费者处获得足够多的信息以核对消费者的身份。
17.7 直贷顾问应尽量了解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真实意图,例如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的特点是否了解,消费者所期望的商品用途等。直贷顾问不得接受消费者为他人购买商品的消费金融服务申请。
17.8 直贷顾问应确保所有消费金融服务申请、消费者为此提交的所有文件以及贷款合同的签署都必须在该商家门店实施。
17.9 直贷顾问在处理消费金融服务申请时,应核对消费者的身份证,确保消费者使用本人身份证进行贷款申请,并应将消费者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按照捷信的业务程序和标准需要消费者提供的其他文件通过捷信系统提交。
17.10 直贷顾问负有发现可疑情况的义务,并在发现可疑情况时通过捷信的内部代码通知后台拒绝该消费者的申请。在必要时应联系公安机关。可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 提交的文件有损坏;
(2) 提交的文件有可疑之处或可能是伪造的;
(3) 提交的复印件无原件供核对;
(4) 提交的是无效的文件;
(5) 在消费者身边有可疑人物(如中介人员或其他对消费者有操纵行为的人)出现;
(6) 消费者可能处于醉酒状态、精神失常或可能受到毒品的影响。
17.11 直贷顾问应对捷信分配给他的进入后台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保密,并严格禁止与他人共用该用户名及密码。
17.12 直贷顾问对于所获知的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地址、职业等个人相关信息)和贷款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用于除申请捷信消费金融服务以外的用途。
17.13 直贷顾问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如下内容:
(1) 所申请的贷款仅能用于贷款合同中所指明的用途;
(2) 无论其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有被召回或有瑕疵,也无论消费者是否退货,消费者都需要依照同捷信签署的消费信贷合同偿付每期款项。
18. 本第二部分普通消费金融业务合作的特别条款仅适用于商家和捷信之间在本协议项下的普通消费金融业务的合作。
第三部分 捷信惠购消费金融业务合作的特别条款
19. 定义
19.1 捷信惠购消费金融业务:指捷信及其合作方与消费者签订捷信惠购个人额度贷款合同,向消费者提供预先批准的贷款额度,消费者在额度内使用贷款向商家购买商品时无需另行经捷信批准,且额度可循环使用的消费金融服务。在本业务模式下,商家需使用商家APP或电脑终端(即捷信惠购商户网站)实现捷信惠购消费金融业务合作,商家的门店类型为“捷信惠购门店”。
19.2 捷信惠购商户网站:是捷信所开发的、提供给其合作商家在捷信惠购消费金融业务合作中使用的电脑终端。
19.3 捷信惠购:是本消费金融业务的营销推广名称,捷信有权变更该名称。
20. 业务操作流程
20.1 商家根据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创建交易指令。
20.2 消费者确认交易信息无误后确认交易,并授权捷信将贷款本金支付给商家。
20.3 捷信后台进行交易信息匹配,确认交易成功后向商家端和消费者端返回交易成功的通知。
20.4 商家向消费者开具所购商品的单据及发票,并交付商品。
20.5 捷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商家支付贷款本金。
21. 捷信的权利和义务
21.1 捷信有权单方面变更、调整捷信惠购商户网站的使用条件,并尽可能及时通知商家。若因商家未能满足捷信要求的条件,从而无法使用捷信惠购商户网站的,捷信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1.2 捷信有权根据商家的经营风险或捷信的自身风控策略需要,对每个门店设定一定期间内的贷款交易限额,超出贷款限额的,商家将不能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若有任何疑问,商家可直接与捷信联系。
22. 商家的权利和义务
22.1 商家应对其相关人员(如门店经理、收银员、营业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捷信惠购业务、以及商家门店针对捷信惠购提供的各种促销活动,以便向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22.2 商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或捷信禁止发布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名称、促销活动描述、图片、LOGO),也不得利用捷信惠购商户网站、商家APP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捷信将有权做出相应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提示、警告、替换、拦截、删除等操作,若因此给捷信造成损失的,捷信有权向商家追偿或追究商家违约责任。但双方确认,捷信的前述审核、删改不应视为对商家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商家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了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捷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商家发布促销活动信息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促销活动(如满减优惠券、满减折扣券、商品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有效期等,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文字、图片等,亦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发布的促销活动有使用限制的,该使用限制的条件应当合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4 商家发布的促销活动不得随意变更,除非该等变更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的权益。如因促销活动产生的任何纠纷,商家应及时同消费者协商解决,捷信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给捷信造成损失的,捷信有权向商家追偿或追究商家违约责任。
22.5 商家对其已发布的各类满减优惠券、折扣券等,不得拒绝消费者使用。
22.6 商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应确保所发布的促销活动信息与实际向消费者提供的优惠一致,不得额外加收费用或设置不合理的促销活动使用条件。
22.7 商家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消费者使用捷信惠购购买商品,亦不得因消费者使用捷信惠购服务而向消费者额外收取费用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使用条件。
23. 商家有以下情况的,捷信有权立即删除或终止商家的促销活动或冻结、终止商家使用商家APP、捷信惠购商户网站,由此给捷信产生声誉或经济损失的,捷信有权向商家追偿或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
23.1 商家的促销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或被国家有权机关处罚、通报的;
23.2 商家的促销活动涉嫌侵害其他经营者利益;
23.3 商家的经营状况或促销活动存在异常;
23.4 其他捷信自主认定不再适合继续进行促销活动或使用捷信惠购商户网站和/或商家APP的情形。
24. 本第三部分捷信惠购消费金融业务合作的特别条款仅适用于商家和捷信之间在本协议项下的捷信惠购消费金融业务的合作。
第四部分 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合作的特别条款
25. 定义
25.1 分期商城:是捷信合作伙伴提供的特定网络空间:1)展示商家线下门店信息,消费者前往线下门店使用分期商城二维码完成交易;或,2)商家设立分期商城店铺与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商家可与捷信的合作方签订协议,成为分期商城入驻商家(“分期商城入驻商家”或“商家”)。
25.2 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是指捷信及其合作方向从分期商城入驻商家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消费者可通过向捷信申请消费贷款的方式从分期商城入驻商家购买商品。在本业务模式下,商家需使用商家APP或商家后台管理系统实现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合作,商家的门店类型为“分期商城门店”。
25.3 分期商城:是本消费金融业务的营销推广名称,捷信有权变更该名称。
26. 业务操作流程
在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合作中,有O2O、线下、线上三种业务合作形式,其业务操作流程见如下:
26.1线下业务操作流程
(1) 消费者前往线下分期商城门店确定要购买的商品,并向商家展示分期商城二维码;
(2) 商家使用商家APP扫描消费者出示的二维码,输入商品价格等信息;
(3) 消费者通过捷信金融APP选择贷款产品和服务,并提交贷款申请;
(4) 捷信后台审核消费者的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向商家端和消费端返回批准贷款的通知;
(5) 商家向消费者开具所购商品的单据及发票,并交付商品;
(6) 捷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商家支付贷款本金。
26.2O2O业务操作流程
(1) 消费者通过分期商城选择购买的商品,以及贷款产品和服务;
(2) 捷信后台审核消费者的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向商家端和消费者端返回批准贷款的通知;
(3) 消费者凭借提货码到商家线下门店提取商品;
(4) 商家核验提货码成功后交付商品,并开具所购商品的单据;
(5) 捷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商家支付贷款本金。
26.3线上业务操作流程
(1) 消费者通过分期商城选择购买的商品,以及贷款产品和服务;
(2) 捷信后台审核消费者的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向商家后台管理系统和消费者端返回批准贷款的通知;
(3) 商家按照消费者提供的收货信息安排物流发货,并按照消费者要求开具所购商品的单据/发票;
(4) 捷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商家支付贷款本金。
27. 服务费标准和结算
27.1 商家知晓并同意,消费者通过分期商城消费金融服务购买商家商品的,商家应按照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服务费标准”)向捷信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27.2 商家知晓并同意,上述服务费由捷信从向商家支付的每笔交易的贷款本金中直接扣除。
27.3 商家知晓并同意,捷信有权对服务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进行修改和变更。前述修改、变更前,捷信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或公告,若商家不同意上述修改或变更内容,则应停止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的合作,并及时与捷信联系;若商家同意消费者使用捷信提供的分期商城消费金融服务购买商品的,则视为商家同意对服务费的修改或变更。
28. 捷信的权利和义务
28.1商家理解并同意,商家向捷信合作伙伴申请入驻分期商城平台的,捷信有权将商家提供的资质文件及商家的相关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办人、门店经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片和号码、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等)及门店信息等提供给分期商城平台方。
28.2商家理解并同意,商家入驻分期商城与分期商城平台方产生任何未结算款项且未按照其与平台方的约定如期履行的,捷信有权配合分期商城平台方暂停向商家支付任何款项或将应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分期商城平台方。但捷信在收到分期商城平台方上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商家,以便商家及时处理其与分期商城平台方的相关未结算款项事宜。
29. 商家的权利和义务
29.1消费者使用捷信的分期商城消费金融服务购买商品的,若出现退货的,商家应确保仅能通过商家APP或商家后台管理系统完成退货流程,不得擅自通过线下流程退货,除非该笔订单的线下退货方式已获得捷信的书面同意。
29.2商家应按照捷信的要求将该笔退货订单捷信支付的款项直接退回捷信,或由捷信在任何应付商家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商家不得将款项直接交予消费者,否则,由此给捷信产生的损失由商家承担。
29.3商家应根据商家APP或商家后台管理系统的指令安排发货或交付商品。若商家发货错误或在消费者取消订单后仍安排发货或交付商品的,商家应自行与消费者协商而不牵涉捷信,由此产生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商家自行承担。
30. 本第四部分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合作的特别条款仅适用于商家和捷信之间在本协议项下的分期商城消费金融业务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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